近日,广东清远英德市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线天”溪谷发生一起户外活动安全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4年5月2日,一名刘姓驴友组织22人进入该保护区进行溯溪活动,期间一名参与者因潜水溺亡。事后,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者提出总额86万元的补偿诉求,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70万元与丧葬费16万元1219。此事件不仅暴露了户外活动安全管理的系统性缺陷,更引发了对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法律责任、自然保护区监管漏洞及风险自担原则适用边界的深层讨论。
一、事件背景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漏洞
(一)“一线天”溪谷的非法进入与风险积累
“一线天”溪谷位于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其地理特征为峡谷幽深、溪水湍急,顶部最窄处仅存“一线天”景观。尽管该区域自2024年7月起被明确列为禁止开发区1917,但社交平台上的网红打卡内容仍吸引大量驴友违规进入。当地民宿经营者透露,进入该区域需凌晨四五点出发以避开监管,反映出保护区日常巡查机制存在显著漏洞119。
从管理角度看,石门台保护区管理局虽在2024年发布通告强调禁止擅自进入,但未配套实施物理隔离设施或实时监控系统,导致禁令流于形式。对比广东省2023年发布的《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要求核心区面积占比不低于30%并实施严格管控9,此次事件的发生凸显了执法力度与制度设计间的脱节。
(二)户外活动组织模式的非专业化倾向
涉事活动由刘姓驴友通过社交平台自发组织,参与者通过微信群组联络,活动前未向主管部门报备。这种“自助式”户外模式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 风险评估缺失:组织者未对溪流水文条件、天气变化及潜水危险性进行专业评估。根据绿叶户外公司的安全标准,溯溪前需监测上游集水区水系结构、撤退路线规划及实时气象数据8,而此次活动中这些环节均被忽略。
二、法律责任框架下的归责争议
(一)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二)同行参与者的救助责任限度
《民法典》第1005条确立了一般救助义务,要求民事主体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施以必要帮助2。此次事件中,同行者虽实施急救,但法律界对“合理救助”的认定存在分歧:
- 积极救助的合法性:现场急救措施符合《猝死急救指南》标准,但未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可能影响责任判定。
- 责任豁免的可能性: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若参与者明知活动风险仍自愿加入,其他成员可主张免责316。但该条款适用需满足“活动具有文体性质”“风险为固有且明确”等严格条件,溯溪活动是否符合此标准尚存争议。
(三)赔偿诉求的合规性分析
家属提出的86万元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计算依据为2023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152元)的20倍1119。从司法实践看,此类案件中组织者通常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取决于过错程度。若法院认定组织者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反之,若参与者存在重大过失,责任比例将显著降低36。
三、户外安全管理体系的制度性缺陷
(一)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机制失灵
对比广东省2024年8月发布的《自然教育基地户外活动安全管理指引》,要求配备交通、医疗、消防设施及专业救援队伍7,石门台保护区的管理存在明显滞后:
- 准入控制失效:未设置电子围栏或人脸识别系统,依赖人工巡查难以应对凌晨进入的违规行为。
- 协同治理不足:林业、公安、应急部门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导致违法进入行为长期存在。
(二)非商业户外活动的规范真空
现行法律对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缺乏明确规制,产生以下问题:
- 资质要求空白:商业户外机构需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而自发组织者无需任何资质认证,导致风险控制能力参差不齐。
- 平台责任弱化:社交平台作为活动发起渠道,未建立风险提示机制或组织者信用评价体系,间接助长违规行为19。
四、户外安全治理的路径重构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
- 细化组织者责任标准:参照《山地户外运动安全管理规范》(DB36/T 1330-2020),要求10人以上活动配备持证安全员,并提前72小时报备路线13。
- 强化平台审核义务:依据《网络安全法》,要求社交平台对户外活动召集信息进行风险评估标注,并对高频组织者实施实名认证19。
(二)技术防控体系的构建
(三)公众风险教育的强化策略
结语
广东清远驴友溺亡事件折射出我国户外活动安全管理体系的深层矛盾。在法律制度层面,需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自发组织者的义务边界;在技术治理层面,应构建“智能监测-自动预警-快速响应”的全链条防控网络;而在文化认知层面,则要推动从“野蛮探险”到“责任户外”的范式转变。唯有实现法律强制力、技术支撑力与公众自觉力的三维协同,方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