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发布的六起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中,"刘某某遗弃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揭示出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领域仍存在监护失职、恶意弃养等突出问题。本文从法律适用、社会治理、家庭伦理等维度对该案进行深入剖析,并结合《民法典》《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探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路径。

一、案件事实与司法裁判要旨
(一)基本案情梳理
刘某某与乙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取得儿子刘小某(2012年出生)的直接抚养权。2018至2019年间,刘某某九次将时年6-7岁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单次遗弃持续时间达1至10日,累计超过30日2311。公安机关曾对其实施治安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但刘某某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1215。
(二)裁判规则解析
法院裁判确立三项重要规则:其一,直接抚养人持续、多次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未成年子女构成"情节恶劣";其二,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可作为加重情节;其三,监护资格与刑事责任并行追究311。该判决突破传统家事案件"刑民分离"处理模式,实现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抚养义务与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
二、法律规范体系解构
(一)刑事法律规制
《刑法》第261条将遗弃罪构成要件明确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与"情节恶劣"。本案中,法院将"两年内九次遗弃""累计超30日""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等事实认定为"情节恶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确立的"长期、多次实施"标准相契合710。
(二)民事法律框架
《民法典》第26条确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第34条明确监护人不履职的法律责任。本案民事调解书已确认抚养关系,刘某某的遗弃行为构成对第1067条抚养义务的实质违反。法院通过刑事裁判实质化处理民事义务履行问题,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89。
(三)行政法衔接机制
三、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运行机理
(一)国家监护制度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2条确立的国家监护制度在本案中得到实践。当刘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法院协调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多部门,最终将刘小某监护权转移至其母亲,确保未成年人生活连续性46。这种"私法监护-公法监护"的转换机制,体现国家亲权理念的落实。
(二)综合司法保护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强调"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同步处理抚养权变更、刑事追责、国家监护介入等多重法律关系,实现民事、刑事、行政程序的有机衔接1013。
(三)社会支持系统构建
四、类案比较与制度完善
(一)裁判尺度统一化需求
(二)监护监督机制优化
(三)恶意诉讼规制缺失
五、社会治理维度考察
(一)家庭伦理重构路径
案件反映部分父母将子女视为"婚姻附属品"的错误观念。需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的强制亲职教育,重塑"子女最佳利益"核心价值。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值得推广,对失职父母实施不少于12课时的系统培训612。
(二)社区预警系统建设
本案遗弃行为持续两年才被彻底制止,显示基层干预机制失灵。可建立"网格员+儿童主任"的双重监测网络,参照英国《儿童法》第47条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未成年人连续三日无人接送时必须报告49。
(三)社会保障补强措施
六、比较法视野下的制度演进
(一)美国强制报告制度借鉴
(二)日本监护监督人制度参照
(三)德国刑事政策调整启示
结语
刘某某遗弃案作为标志性案例,揭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突破与局限。未来法治建设需在三个方面着力:完善"刑民行"衔接机制,构建"国家-社会-家庭"协同保护网络,创新数字化时代监护监督手段。唯有通过制度革新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方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规范到实践的跨越,为亿万未成年人筑就坚实的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