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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男子恶意遗弃幼子获刑,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
Words 2522Read Time 7 min
2025-5-1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发布的六起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中,"刘某某遗弃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揭示出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领域仍存在监护失职、恶意弃养等突出问题。本文从法律适用、社会治理、家庭伦理等维度对该案进行深入剖析,并结合《民法典》《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探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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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与司法裁判要旨

(一)基本案情梳理

刘某某与乙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取得儿子刘小某(2012年出生)的直接抚养权。2018至2019年间,刘某某九次将时年6-7岁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单次遗弃持续时间达1至10日,累计超过30日2311。公安机关曾对其实施治安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但刘某某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1215

(二)裁判规则解析

法院裁判确立三项重要规则:其一,直接抚养人持续、多次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未成年子女构成"情节恶劣";其二,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可作为加重情节;其三,监护资格与刑事责任并行追究311。该判决突破传统家事案件"刑民分离"处理模式,实现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抚养义务与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

二、法律规范体系解构

(一)刑事法律规制

《刑法》第261条将遗弃罪构成要件明确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与"情节恶劣"。本案中,法院将"两年内九次遗弃""累计超30日""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等事实认定为"情节恶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确立的"长期、多次实施"标准相契合710

(二)民事法律框架

《民法典》第26条确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第34条明确监护人不履职的法律责任。本案民事调解书已确认抚养关系,刘某某的遗弃行为构成对第1067条抚养义务的实质违反。法院通过刑事裁判实质化处理民事义务履行问题,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89

(三)行政法衔接机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对遗弃行为设定了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的处罚措施。本案中公安机关先行作出治安拘留处罚,为后续刑事追责奠定证据基础,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诉"的阶梯式处置模式1215

三、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运行机理

(一)国家监护制度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2条确立的国家监护制度在本案中得到实践。当刘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法院协调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多部门,最终将刘小某监护权转移至其母亲,确保未成年人生活连续性46。这种"私法监护-公法监护"的转换机制,体现国家亲权理念的落实。

(二)综合司法保护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强调"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同步处理抚养权变更、刑事追责、国家监护介入等多重法律关系,实现民事、刑事、行政程序的有机衔接1013

(三)社会支持系统构建

案件处理引入社会观护、心理评估等机制。据裁判文书披露,法院委托社工组织对刘小某进行创伤后心理干预,协调教育部门解决转学问题,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的社会协同保护原则613

四、类案比较与制度完善

(一)裁判尺度统一化需求

对比2023年"张某遗弃案"(遗弃三次判处缓刑)与本案量刑差异,暴露出"情节恶劣"认定标准亟待细化。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遗弃次数、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量化指标,统一类案裁判尺度715

(二)监护监督机制优化

现行法律未规定常态化的监护监督制度。可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666条,建立民政部门主导的定期家访制度,运用大数据技术监测未成年人就学、医疗等记录,及时发现监护失职行为910

(三)恶意诉讼规制缺失

本案中刘某某通过诉讼取得抚养权后实施遗弃,暴露程序漏洞。建议在家事诉讼中引入"子女利益代理人"制度,参照澳大利亚《家庭法》第68L条,由独立律师代表未成年人参与诉讼,防范恶意取得监护权813

五、社会治理维度考察

(一)家庭伦理重构路径

案件反映部分父母将子女视为"婚姻附属品"的错误观念。需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的强制亲职教育,重塑"子女最佳利益"核心价值。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值得推广,对失职父母实施不少于12课时的系统培训612

(二)社区预警系统建设

本案遗弃行为持续两年才被彻底制止,显示基层干预机制失灵。可建立"网格员+儿童主任"的双重监测网络,参照英国《儿童法》第47条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未成年人连续三日无人接送时必须报告49

(三)社会保障补强措施

刘某某辩称遗弃系"经济困难"所致,揭示社会托底保障不足。应完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设立未成年人紧急庇护基金,当监护人暂时失能时提供不超过90日的临时照料服务,避免"因贫弃养"513

六、比较法视野下的制度演进

(一)美国强制报告制度借鉴

加州《儿童虐待报告法》规定教师、医生等42类主体对疑似遗弃行为的24小时强制报告义务,隐瞒不报可处最高6个月监禁。我国可扩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强制报告主体范围,建立便捷的线上报告平台910

(二)日本监护监督人制度参照

日本《民法典》第843条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由家庭法院选任律师、社工等专业人士监督监护人履职。我国可在家事审判中探索"司法社工+法律监督员"的二元监督模式,实现监护过程的全流程监管813

(三)德国刑事政策调整启示

德国《刑法》第221条将遗弃罪最高刑期提高至十年,并增设"危险结果加重犯"条款。我国可研究将造成未成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遗弃行为升格量刑,设置"遗弃致死罪"特别条款715

结语

刘某某遗弃案作为标志性案例,揭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突破与局限。未来法治建设需在三个方面着力:完善"刑民行"衔接机制,构建"国家-社会-家庭"协同保护网络,创新数字化时代监护监督手段。唯有通过制度革新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方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规范到实践的跨越,为亿万未成年人筑就坚实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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